关于各地成立“XX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问题答读者问

    中华殷氏网 2014年8月31日 殷作斌


关于各地成立“XX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问题答读者问

殷商两网站长 殷作斌 2014-8-31

 

自从本网报道了“安徽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即将成立和公开发表了“安徽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以后,读者纷纷来信,对将来各省市各地组织名称问题表示关切,甚至质疑。大家关切甚至质疑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组织名称宜称为“传承殷商文化研究会”或“殷商文化研究会”而不应叫“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另一个是各省市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都是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的分支,组织名称应当是“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XX分会”。现统一答复如下(不再一一回复,请各位网友谅解):

 

一、我们的各地组织名称中为什么不能含有“中华殷商文化研究会”或“中华殷商文化学会”的词语?

答:原因有二:一是与我们研究的对象有关,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殷商传承文化”,而不是“殷商文化”本身。二是与我们研究会的性质有关,我们的组织是中低级的、群众性的学术研究社团,是由广大殷商传承文化爱好者和部分殷商文化爱好者自愿结成的社团,而不是由殷商文化研究专家结成的社团。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已经有一个一级学术研究组织“中国殷商文化学会”,他们的会员都是殷商文化研究专家。而我们的会员,绝大多数是殷商传承文化爱好者,只有一小部分是殷商文化爱好者。到目前为止,在我们的会员中,还没有一个人拥有殷商文化研究专家级的科学技术职称。既然我们的会员没有一个拥有殷商文化研究专家级的科学技术职称,我们又怎么能将我们的组织名称称为“中华殷商文化研究会”或“中华殷商文化学会”呢?退一步说,即使我们的会员中有部分殷商文化研究专家,也不能将我们的组织名称称为“中华殷商文化研究会”或“中华殷商文化学会”,因为国家已经有“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国家民政部不会再批准我们成立与之研究内容相同或相类似的组织。

 

二、“传承殷商文化”和“殷商传承文化”这两个词语中,哪一个更适合我们?(我们的组织名称叫“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合适,还是叫“传承殷商文化研究会”合适?)

答:“传承殷商文化”是一个动宾词组,而“殷商传承文化”是一个概念性的名词类词语,二者的内含和外延有本质的不同。“传承殷商文化”重在研究古老的殷商文化本身和怎么将其传承下去的问题。而“殷商传承文化”重在研究几千年来殷商文化代代相传的接力过程和其对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和未来走向中的作用。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有三个基本点:一个是殷商传承文化对中华传承文化(中华文化的发展)的历史性贡献,另一个是殷商传承文化对现代中华文化的影响,第三个是殷商传承文化对未来中华文化走向的继续影响(甚至可能是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不管从我们组织的研究范围,还是研究目的来看,我们的组织名称都宜称为“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而不宜称为“传承殷商文化研究会”。

 

三、各省市的组织名称叫“XX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好呢,还是叫“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XX省(市)分会 ”好呢?

答:首先要声明的是,到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只是我们五年前的设想,后来因为未能注册成功而作罢。正因为“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未能注册成功,我们才在淇县先注册成立“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但我们的最终目标不变,仍是向国家民政部申请注册成立“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但要实现这最终注册目标,得要先在淇县的祖地建设中获得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才行。在“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尚未注册成功的今天,我们鼓励有条件的各省市先成立“省市级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以便为成立全国性的甚至全球性的“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做准备。但全国性的“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毕竟还没有成立,因此各省市先成立的“XX(省市) 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当然不宜称为“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XX省(市)分会 ”。否则,不仅名不正,也言不顺。

 

四、各省市成立的省市级组织 “XX(省市)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与我们的“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应是何种关系?

答:“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因为是在祖地成立,且其最终目标是要到国家民政部注册升级为“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因此其历史定位必定高于各省市级组织 “XX(省市)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但因为二者都是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合法民间社团,所以,就组织系统而言,各省市成立的省市级组织 “XX(省市)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与我们的“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都是独立的社团,二者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各自可以独立开展活动,没有组织上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但是,由于“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的历史定位高于各省市的省市级组织 “XX(省市)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因此,建议各省市的省市级组织 “XX(省市)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能自觉地响应“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的号召,并在“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统一指导下开展活动(这里,是指业务指导,而不是组织领导),但这只是建议而已,没有任何强制的意思。

 

五、将成立的各省市级组织 “XX(省市)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可以申请加入“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成为其单位会员(集体会员)么?

答:当然可以。“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七条明确规定:“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开办的已注册合法企业和已登记合法社会团体,凡是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但是,各省市级组织 “XX(省市)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一旦申请加入“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以后,便成为其下属组织 ,便要受到“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的约束,便要接受“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的组织领导,二者就不仅仅是业务指导的关系了。

 

六、各省市注册的合法组织 “XX(省市)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申请加入“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成为其单位会员(集体会员)以后,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取本会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根据“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交纳会费期。各地会员可以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召集人集中收取,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也可由会员个人直接上交至本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韩国会员的会费,委托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代为收取,并按三成的比例集中汇入本会账户(幸州殷氏大宗会自留七成作为管理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殷作斌 20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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