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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宗亲的冤屈】中国“反贪”之怪 已阅:6610 / 回复:4(楼主)

中国“反贪”之怪
                          
                                                              ——来自中国贵州古彝址旅游圣地——宣尉府——大方县一位退休女士的哭诉.....

     同志!你知道“法律流氓”这一词的出处吗?那是在上世纪中国奢香故里贵州省大方县县领导王福尧同志在一次政法工作会议上对大方县政法队伍出现的诸多执法问题掘根究底的总结。从此,这一词让法律评论家们津津乐道,而执法者们却不以为耻!从此,这一现象不断增多......这一词也流行至今...... 然而,人们却怨声载道...... 
     在英明领袖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掀起反腐倡廉伟大号召的今天,举国上下起了反贪反腐的旗帜,全国人民竭力拥护,坚决支持。反腐倡廉是毛泽东思想最鲜明的主题之一,这是中国人曾经麻木而被共产党人恢复了的政治神经。建立一个清正廉洁的政治团队,这是兴邦建国之根本举措,这是和谐中国的基本方针,这是中国梦的发展标志。
     然而,有的地方,官官相护,为包藏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遗余力地保护同流合污的犯罪团伙成员。打着反贪反腐的旗号,运用诬告陷害知情人的恶劣行径,利用法律机关特权对知情人采取无中生有,或小题大做,甚至以合法掩盖非法,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将知情人置之于死地的卑鄙手段,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以此来敷衍和搪塞中央决策,磨灭和消耗中央的决心,比比皆是......
     这个闻名世界的中国古代明朝古彝址——宣尉府——奢香故里——贵州省大方县山城也不例外,出现了以下血腥的一幕......                                      
         
                          血泊中的呻吟  
                  ————何宁为何在被强制拘传中“自杀”?

   “我并非是畏罪!我本来就没有罪!我之所以“自杀”,是不想冤死在狱中!是想引起全社会有识之士的重视,看清中国政治与法律的丑恶面目,!我想给自己一个能见到清官的机会,多想向他叙述我和我的院民们的遭遇!辨别谁是贪官?谁是受害者?分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说着他流下了眼泪。
      ————这是何宁在病床上的一段自白(2013年5月29日)
          

民众眼中的何宁: http://rb.bjrb.cn/html/2013-05/09/content_213389.htm  
    
    
   受害人:何 宁、男、59岁、贵州省大方县人,系毕节市双山管理区新村医院法人代表。
   反映人:刘明珍、女、56岁、贵州省大方县人,系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退休干部,受害人何宁之妻。
   反映人的独白:
   “我是党的女儿,我父亲刘福祥是大方邮电局职工,全国劳动模范,我继承了我父亲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大公无私的品德。我经常鼓励和支持我丈夫何宁坚守岗位,一心为公。我在和丈夫的交谈中知道了他为‘官’之难,也对新村医院的情况进行了解,医院的经费都是通过财务划拨,新村医院的财务是医院的陈发祥管理,何宁仅是重做了一本帐,目的是掌握经费的去向和开支情况,监督财务支出。凡经手或参与的现金和物资发放工作都‘备注’有‘清单’或‘记录’。但是,没想到事情并非这样简单,一心赴在工作上的人却遭来横祸。现我将知道的情况和其单位发生的违法事实如实反映,希望得到帮助,以澄清何宁的不白之冤,把真正的贪官纠出来”。
   
   第一被反映人:刘贤方,男,系毕节市双山管理区新村医院临时工,现系毕节市双山管理区新村医院临时负责人。
   第二被反映人:大方县人民检查院。
   反映事项:第一被反映人犯有刘贤芳故意杀人罪;
        第一被反映人犯有诬告陷害罪;
        第一被反映人犯有贪污罪。
        第二被反映人有非法拘传罪之嫌;
        第二被反映人有非法拘禁罪之嫌;
        第二被反映人有非法搜查罪之嫌。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第一被反映人刘贤芳的诬告陷害罪罪行
   坚持原则,惹下祸根
  被反映人刘贤芳于 1998年 5 月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因此,何宁拒绝续签刘贤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把超生问题向单位交待清楚。从此,刘贤方怀恨在心。(刘贤芳,男,出生年月1970年4月22日;刘贤芳之妻王正林,出生年月1971年9月21日。第一孩,刘泽丽,女,出生年月1994年9月5日;第二孩,刘婷,女,出生年月1998年5月;第三孩,男孩,未落户不知姓名,居住在大方县六龙镇长丰村。)
   密谋策划,诬告陷害
   1994年初,为了报复何宁,密谋策划篡夺何宁在新村医院的领导权,与企图低价承包新村医院大片山林的当时检察院反贪局的陈道友等人相互勾结,污告何宁有经济问题,导致何宁被检察院反贪局拘捕。
   第三、用心险恶,杀人灭口。
  当时,检察院陈道友等人怕事情败露,指使看守武警进入监狱号室殴打何宁,企图将何宁打死在监室里,达到其杀人灭口的目的。此事幸亏管理号室的公安干警及时告诉反映人,反映人立即向毕节地委报告,大方检察院被迫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免遭阴谋残害。最后大方检察院以何宁无罪释放而告终,民政局党委决定何宁继续领导新村医院的工作。
  第四、阴风再起,暗度陈仓
   由于何宁对大方县民政局在新村医院经费划拨,在开支使用落实检查等问题上的意见出现分歧,2011年年底,大方县民政局个别领导企图截留和分散应划拨给新村医院的各种款项,于是,出于已私,利用刘贤方等人与何宁的矛盾无理伸张,乘机改变新村医院的行政管理权,免去何宁副院长职务,并要求何宁不上班,回家休息领工资。随后何宁与临时负责人刘贤芳进行了行政和财务手续的交接。
   第五、“火速”移交,暗藏玄机
   2012 年 3 月在大方县民政局纪检领导的监督下强行进行了新村医院行政领导权和财产权的移交,其中为院民代管现金余额拾万零柒千元也交由刘贤芳管理。至此,何宁的一切经济手续(包含院内物资均进行了移交)全部交清。
实际上在何宁进行权力移交时,大方民政局党组已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何宁离职时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何宁当时所持有的财务依据全部经大家过目并进行了说明。当时,参与监督移交的人员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和置疑。
    第六、点燃鬼火,转移视线
  由于被反映人刘贤芳在临时负责新村医院工作期间打死院内病员李真全。现场目击者将此情况告知何宁,死者李真全家属向何宁了解情况之后,被反映人刘贤芳特别害怕被我丈夫何宁揭露他的罪行,于是唆使院内个别行为不端之人以及邀约当地曾爆炸公安干警的劳改释放犯吴金昌等地皮流氓,威胁并逼迫新村医院的院民和病员做伪证,于2013年5月向检查机关诬告陷害何宁有经济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对何宁采取了强制措施。

   第七、故意杀人,瞒天过海
   被反映人刘贤芳在临时负责新村医院工作期间,独断专横、贪赃枉法、草芥人命,非法处置医院财产和院民经济,遭到院民和病员的激烈反对。 2012年 09 月病员李真全在向其反映情况时,被刘贤芳当场毒打昏死,刘贤芳见李真全未死,还想继续用板凳打,刘贤芳手里的板凳被其聘用的劳释人员吴金昌的老婆徐氏抢下。当时何宁在楼上,听见有打斗声下来,但见李真全已经奄奄一息,叫刘贤芳组织抢救,刘贤芳置之不理,导致李真全死亡结果的发生。目击者还有几个院民和新村医院的党支部书记陈发祥同志。
  刘贤芳打死李真全之后,大方民政局分管领导郝祥毅赶到现场,包庇刘贤芳,将尸体立即埋葬,未追究任何责任。同时刘贤芳、陈发祥、吴金昌等人威胁何宁不许将事实说出去。
   事后,死者家属认为何宁是医院的法人代表,又是目击人,于是多次向何宁反映,何宁尊重事实,坚持真理,支持死者家属向法律机关提起诉讼。由于大方县民政局个别领导的包庇,公安机关对目击人何宁的证实置之不理,致使案件立案侦破工作陷入僵局。
   第八、如此“导演”,真相大白
   刘贤芳之所以如此猖獗,主要是医院的书记陈发祥和大方县民政局个别领导为其撑腰,他们之间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克扣院民及病员经费,涉嫌贪污巨额公款,由于何宁不与其同流合污,并知道一些内情,他们认为何宁是“绊脚石”,是“危险”人物,故生方设法,企图把何宁“赶出”新村医院。关于这一线索请有关部门及时与何宁联系取证。
   第九、“反贪”为虚,“灭口”为实
   第二被反应人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听信谗言,对于2013年5月28日曾正式经过大方县民政局纪检监察人员进行行政和财权移交,并进行财务审计结束了的何宁突然采取强制传唤的措施,恐怕不是心血来潮、而别有用心罢了!是何用意?有何企图?不得不让人置疑?
   置疑一:由于大方县检察院有被人利用的前科,当时个别检察官以权谋私,公报私仇,曾在 1994 年以立案调查何宁贪污案为名对何宁进行残害,故这一次冲着何宁来的所谓“经济问题”大凡是借题发挥,以包庇贪官为真,替刘贤芳等人杀人灭口为实,大方县检察院要“重蹈覆辙”。
   为了不让其阴谋得逞,何宁不愿做狱中之“冤魂”,于是,2013年5月28日当大方县检察院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何宁果断做出了“自杀”的行动,按何宁自己的话说是“以告天下人:人心之险恶!社会之腐败!法律之黑暗!以求一线之机,再发一次愤慨,死而明目!”。
   置疑二: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对何宁检举的有重大故意杀人的嫌疑犯刘贤芳不调查不追究,相反对刘贤芳杀人一案的重要证人何宁采取了监视措施,这无非是决心不让这个敢于正视和揭露刘贤芳故意杀人案件的证人作证,和赢得一切作证机会的条件和权利。
   置疑三:第二被反应人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8日晚乘何宁在医院手术时在新村医院何宁住处进行的一次搜查,其用意值得深思和怀疑。
   其一:对一个两年前失去领导权和财权的何宁在两年后的今天采取这一措施看上去应当是牵强附会,多此一举,毫无价值的行动。但是他们在寻找什么呢?如果他们是为了查清所谓“经济问题”,为何不正面调取何宁经手的各种单据?如果何宁有“经济问题”,大方县民政局为何不在何宁离开领导岗位进行财务审计时把案件移交检察院呢?而两年后的今天对于一个失去一切权利的何宁采取搜查的措施只能表明一点:那就是为了毁灭何宁证明自己没有“经济问题”的证据。
   其二:可想而知,何宁寝室内应当有两年前经过大方县民政局财务和纪检审查过的物资发放和可能自己经手的一些单据以及工作记录簿等等,没有其它十分贵重的东西,但是,大方检察院采取搜查的措施就是为了这些所谓已经审查过的“单据”而来。因为他们知道,如果是让何宁自己交出来,那不是什么都清楚了?假如以“搜查”之名把这些单据“销毁”或“丢失”,然后把两年前的事再提出审议,何宁的经济问题就失去证据支撑,就无法自圆其说,人为的伪证就会变成事实,而毁灭何宁的妄想就会成为现实。
   
    综上所述,被反应人刘贤芳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何宁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后怀恨在心,1994年初,刘贤芳为了报复何宁,密谋策划篡夺何宁在新村医院的领导权,与企图低价承包新村医院大片山林的当时的大方县检察院反贪局的陈道友等人相互勾结,诬告何宁有经济问题,指使武警进入监狱的号室企图将何宁打死在狱中,其起诉过程错中复杂,最后以何宁无罪释放,部分办案人员受到纪律处分和工作调离而告终。
   然而,刘贤芳等人不罢甘休,死灰复燃,互相勾结,无中生有,诬告陷害,随时伺机报复何宁。
   刘贤芳在临时负责新村医院工作期间,犯有故意杀人案件,合伙贪污公款案件,何宁是知情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何宁两年前被大方县民政局党委进行了审查,并经由局党委决定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了领导权和财产权的移交,已经过实际的离职财务审计,所谓“经济”问题已昭然若揭。然而,大方检察院却在事隔两年之后的今天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兴风作浪,其险恶用心不言而喻。由于大方县检察院因蓄意造成1994年何宁的冤假错案,为保证司法公正和调查程序的公开进行,现反映人郑重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司法请求:
   第一、反映人认为:大方检察院突然对何宁采取强制传唤的措施的目的,是想让何宁这只“惊弓之鸟”出现“神经错乱”的异常事件的情况发生,而果然出现了何宁自杀的行为发生,大方检察院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这对于一个已经失去了行管权和财管权的何宁来说检察院在法律适用上是违背应采取这一措施的“必要性”做法的。
   第二、反映人认为:检察院对一个正在医院进行抢救手术的何宁同时决定对何宁在新村医院的住宅采取“搜查”的措施,其目的显而易见,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毁灭证据的用心,乘机将证明何宁无罪的证据化为乌有。然后,达到强行给何宁定罪,以实现他们“封杀”何宁目的,成为无证据辩诉的事实(自己无罪的证据被对方隐匿而被指控成为事实),这对于何宁采取的极端手段,看似合法却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是大方检察院制造冤假错案惯用的手法。大方检察院如法炮制“何宁”“因无依据证明各项资金的具体支出情况,以贪污定罪”的案件,其案件是“人为”的,结论是错误的,何宁辩诉无依据检察院是要负责任的!
   第三、反映人认为:检察院对何宁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使何宁失去人身自由,让其把注意力集中在自己的身上,从而失去揭发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的理智,失去分析和判断这是那些犯罪嫌疑人因要杀人灭口而导演的一场恶作剧。因此,反映人要求法律机关把本次反映内容看做是一次对违法犯罪事实的检举,追究刘贤方等人故意打死李真全一案和大方县民政局涉嫌贪污新村医院公款案。
  第四,反映人认为:刘贤方对何宁的私愤较深,其所谓“检举”“揭发”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反映人认为:陈发祥有包庇刘贤方杀死李真全的嫌疑,同时与刘贤方共同参与大方县民政局以“划拨支出”为名贪污新村医院百余万元的“各种款项”案件, 为了掩盖这一事实,创设“苦肉计”,让陈发祥上缴所谓“贪污款”十多万元成为事实,把何宁生拉活扯涉及进去,人为制造“何宁贪污案”。
从而把焦点集中在何宁身上,达到转移视线的目的。反映人要求追究陈发祥包庇杀人案、贪污案、毁灭证据案(财务单据)、失职罪(财务管理失职)。
    第六,反映人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法委要立即敦促大方县检察院立即告知在新村医院何宁房间进行“搜查”的具体情况,扣押的物品清单,物品完整状态,还有什么重要的物品还在房内等,以及被“搜查”后的房间是否上锁,由谁看守,或者上了“封条”等情况,以便何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情的真相。
  第七、反映人认为:立即解除检察院对何宁的法律上认为“不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停止对何宁的一切不公证待遇,如本案的诉权代理和提交现存无罪证据的权利以及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利于案件的彻查。
  第八、反映人认为:就目前的情况看,何宁是没有逃逸的迹象,这一点反映人可以向法律机关担保。但是,何宁腹部受了两刀,伤及肝部,现在腹部依然疼痛的问题,因腹部粘连的可能性大,我们提出转由家属护理,我们保证不干扰和妨碍相关工作人员的公务。
   第九、反映人认为:如检察机关不同意“家属护理”,那么,反映人由衷感谢何宁在住院期间一如既往地得到监视人员的关心和照顾,如果有任何病情上面的变化,请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家属和亲属。
   第十、反映人认为:何宁是行管人员,不是财务管理人员,希望各级办案人员按照何宁的职责来进行讯问,何宁文化少,不懂财务管理,不能向他提出“找单据”等属于专业财务人员“支付手续”(如领导批准、报销标准、签字领取)和档案管理手续移交的问题。至于何宁指出的某笔支出自己有“登记”的问题,这只是何宁自己为掌握资金去向做的一本“复账”,其证据作用只能以其证明力度确定。检察机关不能因为何宁做了一本“复账”就逼着何宁交出这本“复账”和“配套单据”,这是十分可笑的。
  第十一,大方县检察院因故意造成1994年何宁的冤假错案,为保证司法公正和调查程序的公开进行,强烈要求大方检察院全体回避对本案的调查。同时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提级审查或交叉审查,以维护司法公正,避免以权谋私、玷污司法部门公正的现象发生。
   
   此致
   
   
                                 反映人:刘明珍
                                
                                                     2013年5月30日

该帖子被milk520在2013-6-26 14:11:29编辑过

作者:milk520 (2013/6/26 13:55:22)   回复此贴
  回复:【宗亲的冤屈】中国“反贪”之怪 第 1 楼

按中国法律规定之相关程序申述,建议先咨询律师后进行。如果正常途径进行困难,可以提请法律援助。

作者:何中兵 (2013/6/26 16:41:09)   回复此贴
  回复:【宗亲的冤屈】中国“反贪”之怪 第 2 楼

希望正义得到伸张,那些邪恶和腐败的行为的得到惩治!

作者:434710712 (2013/6/26 17:32:47)   回复此贴
  回复:【宗亲的冤屈】中国“反贪”之怪 第 3 楼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如果苍天有眼,这些草菅人命殴打辱骂侮辱老百姓的贪官污吏,应该遭天打雷劈
贪官办贪官,越办越贪。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不吃东西饿死,吃东西找死!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做人要象人,做官不可象官。

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

逆向淘汰法,清官都给淘汰掉了。
过去的官是干出来的,现在的官是扶起来的。
可以得罪忙人,但不能得罪闲人。

不怕群众骂你,就怕群众不找你。


作者:何文雅 (2013/6/26 17:34:52)   回复此贴
  回复:【宗亲的冤屈】中国“反贪”之怪 第 4 楼

青山有幸埋忠骨,黑铁无辜铸奸佞

朱门狗肉臭 , 路有冻死骨


作者:何文雅 (2013/6/26 17:39:02)   回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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